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婴儿死亡委托火化结果未留骨灰 家长将医院、殡仪馆告上法庭

10月21日,据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:胡某、陈某女儿不幸死亡。而后胡某向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刘某作出授权委托,委托刘某代为处理其女儿遗体火化及一切后事。

刘某将遗体交到某殡仪馆。殡仪馆工作人员告诉刘某:未满3岁的遗体没有骨灰,需要作出“无灰”的承诺。因此刘某在遗体到馆通知单上说明处书写了:“同意火化 不看遗体 无灰”,并在通知单“家属或丧事承办人”签字处签名。遗体火化后,胡某和陈某要求殡仪馆提供死者骨灰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骨灰作为情感寄托的重要载体对死者来说具有重大人格利益,火化后仍然会办理下葬事宜。胡某、陈某授权医院对遗体进行处置,应当含有保留死者骨灰之意,这不仅符合社会大众普遍认知,也符合人伦道德和情感需求。医院在既未得到原告授权处理骨灰,又未征询原告意见,导致殡仪馆未提取骨灰,存在重大过错。故法院判决:重庆某医院向原告胡某、陈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。

来源:九派新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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